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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特定无人机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026-10-20 来源:电子工程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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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人机出口管制 第49号公告 两用物项 出口许可

10月20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公告明确,满足特定技术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部件、软件、技术,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该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同步予以更新。

公告指出,此次优化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作出的,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决定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管制范围覆盖整机、部件、软件与关键技术

公告详细列明了十三类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物项,覆盖从整机到核心部件、从软件到关键技术的完整链条:

整机方面,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均被纳入管制。其中,续航30分钟至3小时的机型还需具备在46.3公里/小时以上阵风条件下起飞和稳定可控飞行的能力;续航超过3小时的机型则直接受控。此外,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公里的无人机,以及具备自主飞行或超视距操控能力、可配备80升以上容量气雾剂布撒系统的无人机,同样在管制之列。公告特别说明,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受管制。

核心部件方面,管制对象包括:专门设计用于无人机的自动驾驶仪;专门设计用于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推力大于等于400牛的涡轮喷气发动机;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等于30 dBm或具备一站控10架以上能力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额定电压48伏以上、功率3千瓦以上且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千瓦/千克的无刷电机及配套电子调速器;以及特定尺寸的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

软件与技术方面,为管制物项研发、生产或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软件,飞行控制技术(含集群控制)、自主导航技术(含抗干扰卫星导航)、感知避让技术、整机系统设计技术均被纳入管制。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还将极地轻型无人机设计与制造技术、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以及反无人机技术等前沿领域技术列入管制清单。

出口须申请许可,报关信息须真实

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特性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管制物项但指标接近的,也应如实申报并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设置许可便利措施,兼顾管制与贸易便利化

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公告也设置了多项许可便利措施。例如,对于部分低风险物项,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境内外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并原样复运的,同样适用登记填报方式。此外,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公告同时强调,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中国是全球无人机生产和出口大国,民用无人机产业规模居世界前列。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高性能无人机及相关技术的扩散风险日益受到关注。此次三部门联合优化调整出口管制措施,是在此前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中国在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防扩散与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政策取向。

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距离生效还有约一个月的过渡期。相关出口企业应提前对照管制清单开展合规自查,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出口业务平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