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涉AI纠纷案件审理规则:数字肖像须同意,责任链条明晰到人
近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意见》共24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为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首个系统性司法指引。
AI核心产业产值超1.2万亿元,纠纷日益增多
最高法指出,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成图像在社交媒体上的广泛传播,这份文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类案件正逐渐成为著作权、使用他人图像以及出版责任等纠纷的焦点。

AI数字人 图源:AI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的数据显示,到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的产值已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到“十五五”末,相关产业的总产值有望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中国AI模型不仅应用于文本和视频内容创作,还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汽车、制造业和政府服务等领域,随之而来的争议数量也不断增加。《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在技术能力与范围不断扩大的背景下,避免法院和企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数字人格受保护:AI“换脸”“拟声”须本人同意
《意见》对人格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创建可识别的个人数字图像或模仿其声音,需要获得本人同意。利用此类图像传播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逝者权益,《意见》规定,未经许可创建已故人士的数字副本,其亲属有权要求保护逝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誉。如果延迟处理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法院有权立即禁止传播此类信息。这一条款直指近年来频发的“AI复活”争议,为数字时代的逝者人格权益划出司法保护红线。
责任链明确:开发者、平台、用户各担其责
《意见》针对技术链条上的不同参与者分别规定了责任边界:
在用户端,如果用户故意输入查询语句以创建非法内容,则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在平台端,如果生成模型提供商在接到版权所有者通知后,未能阻止相关结果或查询,则可能被追究责任。这一“通知—处置”机制,与既有网络侵权治理逻辑相衔接,明确了AI服务商的事后处置义务。
训练数据规则:默认可用,重大用途须同意
针对业界高度关注的训练数据合规问题,《意见》确立了分层规则:如果个人未明确反对且使用方式合理,通常允许将已发布的个人数据用于模型训练;但如果处理可能对个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则需要获得同意。
法院在评估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信息的敏感性、训练目的以及个人最初披露信息的背景。《意见》同时允许开发者使用公共数据集,但要求数据的构成必须与模型功能相关。这一规定在鼓励AI产业发展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也为公共数据的合规利用提供了明确预期。
知识产权:AI生成内容版权边界仍待明确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将评估训练数据的来源、开发者和用户的参与情况、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获得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否认侵犯版权的开发者可能被要求提供有关数据来源、训练过程和模型运行的信息,这实际上引入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安排,加大了对AI开发者的合规约束。
在发明人认定方面,《意见》明确:如果某人对AI解决方案的基本特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此人将被认定为该解决方案的发明人。这为AI辅助发明的权属认定提供了初步规则。
不过,《意见》也坦率承认,完全由AI生成作品的版权问题,以及模型训练中允许使用受保护材料的界限,目前仍未完全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通过具体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细化规则,以指导性实践回应技术演进带来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