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智库 |捍卫主权,精准反制:中方依法对美20家军工企业及10名高管采取制裁措施

2025年12月26日,中国外交部发布第19号令,宣布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这是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美国近期再次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大额武器援助并出售武器的行为作出的正当、必要反应。

此次反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部干涉的法治工具箱中,再次亮出精准有力的法律武器。
01 反制背景
美国近日再次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提供大额武器援助并出售武器,美国“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包括多项涉华消极条款,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中的基础,是中美关系第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美国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在“八·一七”公报中的承诺,也与其领导人在中美元首会晤中作出的政治承诺背道而驰。
自2024年以来,中国已多次因美国对台军售问题采取反制措施,基本形成了“军售一次,反制一次”的模式。此次反制是这一原则立场的延续和强化。
02 法律依据
此次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该法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是我国为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的所谓“单边制裁”,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专项立法。
该法明确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外交部此次援引该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冻结财产、禁止交易合作、限制入境等措施,完全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正当行为。
03 反制对象特点
此次反制清单涵盖20家企业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呈现出打击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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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类型看,清单既包括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等传统军工巨头,也涵盖了蒂尔无人机公司、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等涉及无人作战系统、人工智能、新型智能化装备的新兴力量。
这种“新旧搭配”的格局,显示中方反制不仅针对传统军售行为,也精准打击美台在新型作战力量建设上的勾连。
从涉及领域看,这些企业业务覆盖海、陆、空、天、电多维战场,包括无人机、无人艇、电子战系统、通信数据链、人工智能分析平台等,直指美国帮助台湾当局打造所谓“不对称战力”的企图。
04 反制措施内容
根据外交部决定,对清单所列20家企业,将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并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对10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采取上述财产冻结和交易禁止措施外,还将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这些措施是《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的反制手段。冻结财产将直接影响这些企业及个人在中国的商业利益和资产安全;禁止交易合作将切断其与中国市场、供应链的联系;入境限制则是对相关人员最直接的惩戒。
05 反制的法理正当性
中国的反制措施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根据国际习惯法,一国在遭受他国不法行为侵害时,有权采取反措施以促使责任国停止违法行为。
中国的反制具有对等性、比例性和程序正当性。反制力度与美方侵害行为相对应,覆盖范围也限于直接责任方,避免无差别扩大化以损害第三方利益。
同时,中国始终遵循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面对美国将出口管制“政治化”“武器化”,持续扩大管控禁运范围的行为,中国一方面依法采取反制,另一方面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平台维护自身权益。
这与美国“合则用、不合则弃”的霸权主义逻辑形成鲜明对比。
06 反制的实际效果
舆论中曾有声音认为,被反制的美国军工企业在中国业务有限,制裁效果存疑。但事实表明,中方反制的效果正在不断显现。
许多美国军工企业生产所需的关键原材料,如稀土、镓、锗等稀有金属,高度依赖中国供应。中国在全球稀土产量中约占三分之二,锑矿产量约占48%,在这些战略资源的储存和生产上占据主导地位。
一旦被列入反制清单,这些企业将无法从中国进口关键材料,只能寻找替代渠道,导致制造成本大幅上升,项目进度延迟。
此外,中国商务部还配套出台了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的规定。这意味着,任何第三方将中国产材料转售给美国相关方,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形成“双保险”效应。
07 中方的严正立场
外交部发言人明确指出,“‘台独’是死路一条,美国‘以武助独’只会引火烧身,自食恶果”。
美方有关法案涉华条款充斥冷战零和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罔顾事实渲染“中国威胁”,鼓噪美对台军事支持,为增加美军费、维持美霸权寻找借口,危害地区和平稳定。
中方敦促美方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规定,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武装台湾,客观理性看待中国发展和中美关系,不得实施有关法案涉华消极条款,停止采取损害中国利益的错误言行。
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坚定不移。无论美方向台湾地区提供多少武器,都阻止不了中国统一的历史进程
附公告全文
关于对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的决定
(2025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美国近日宣布向中国台湾地区大规模出售武器,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以下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一、对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VSE公司、塞拉技术服务公司、红猫控股公司、蒂尔无人机公司、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高点航空技术公司、伊庇鲁斯公司、迪德罗恩公司、I领域公司、蓝力技术公司、潜航技术公司、万拓公司、英特磊公司、菱形力量公司、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等20家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二、对帕尔默·卢基(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约翰·坎蒂伦(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迈克尔·卡诺维尔(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约翰·库默(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米奇·麦克唐纳(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安舒曼·罗伊(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丹·斯穆特(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阿迪亚·德瓦拉孔达(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安·伍德(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杰伊·霍夫利奇(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等10名后附《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反制清单
外交部
2025年12月26日
附件
反制清单
一、企业
(一)诺斯罗普·格鲁曼系统公司(Northrop Grumman Systems Corporation)
(二)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L3Harris Maritime Services)
(三)波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分公司(Boeing in St. Louis)
(四)吉布斯与考克斯公司(Gibbs & Cox, Inc.)
(五)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 Acoustic Concepts)
(六)VSE公司(VSE Corporation)
(七)塞拉技术服务公司(Sierra Technical Services, Inc.)
(八)红猫控股公司(Red Cat Holdings, Inc.)
(九)蒂尔无人机公司(Teal Drones, Inc.)
(十)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ReconCraft)
(十一)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十二)伊庇鲁斯公司(Epirus, Inc.)
(十三)迪德罗恩公司(Dedrone Holdings Inc.)
(十四)I领域公司(Area-I)
(十五)蓝力技术公司(Blue Force Technologies)
(十六)潜航技术公司(Dive Technologies)
(十七)万拓公司(Vantor)
(十八)英特磊公司(Intelligent Epitaxy Technology, Inc.)
(十九)菱形力量公司(Rhombus Power Inc.)
(二十)拉撒路人工智能公司(Lazarus Enterprises Inc.)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一)帕尔默·卢基(Palmer Luckey),男,安杜里尔公司创始人
(二)约翰·坎蒂伦(John Cantillon),男,L3哈里斯技术公司副总裁、L3哈里斯海事服务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官
(三)迈克尔·卡诺维尔(Michael J. Carnovale),男,先进声学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四)约翰·库默(John A. Cuomo),男,VSE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五)米奇·麦克唐纳(Mitch McDonald),男,蒂尔无人机公司总裁
(六)安舒曼·罗伊(Anshuman Roy),男,菱形力量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七)丹·斯穆特(Dan Smoot),男,万拓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八)阿迪亚·德瓦拉孔达(Aaditya Devarakonda),男,迪德罗恩公司首席执行官
(九)安·伍德(Ann Wood),女,高点航空技术公司总裁
(十)杰伊·霍夫利奇(Jay Hoflich),男,侦察艇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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