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信息窗口

新声半导体诉芯溪半导体一审判决落锤:判赔150万元背后,国产BAW滤波器驶入专利竞争深水区

2026-10-09 来源:电子工程专辑
72

关键词: BAW滤波器 专利侵权 新声半导体 Fabless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新声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新声公司")诉北京芯溪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芯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25)京73民初21号)作出一审判决:芯溪公司制造、销售的CS3041FB型号BAW滤波器被认定落入新声公司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掩膜,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合计150万元。据公开报道,这是国内高端BAW滤波器领域首起同业专利侵权判决。标的额不大,但判决作出的时点与认定方式,折射出国产射频滤波器行业正在经历的深层变化。

案件回顾:一审判决的事实脉络

以下内容均依据(2025)京7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整理。

原告新声公司成立于2021年,系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营射频滤波器;被告芯溪公司成立于2022年,公开信息显示其为北京立鼎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2025年11月完成近亿元A轮融资。涉案专利为第202211141215.6号"谐振结构、用于制作谐振结构的方法"发明专利,2022年9月申请、2023年1月授权,旨在解决现有谐振结构空腔外多层堆叠导致滤波器通带内波纹大的问题。

本案2025年1月立案,历经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和三次开庭,于2026年6月30日宣判。技术比对上,法院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对被诉产品进行FIB切割、透射电镜及成分分析,鉴定结论为:与权利要求1相比,除两项"刻蚀"工艺特征因反向剖片无法判断外其余均相同;与权利要求2不相同;与权利要求3至5全部相同。法院采纳鉴定结论并结合举证规则,最终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3、4、5的保护范围。

芯溪公司的主要抗辩包括:以涉案专利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主张本案中止审理(法院查明相关权属诉讼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关仲裁请求亦已撤回,未予支持);其系纯设计企业(Fabless)、委托代工、对工艺不知情(未获采纳);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获采纳)。法院同时认定,新声公司关于"许诺销售"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判决的三个行业看点

Fabless不是"免责金牌"。 法院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包括提供核心技术方案、委托他人加工;芯溪公司向代工厂提供含参数、指标、工艺流程的完整技术规范且光罩知识产权归其所有,属于"深度参与、甚至主导"生产的制造者,与代工厂的内部约定不能免除对外侵权责任。这对国内普遍采用"设计+代工"模式的滤波器公司是直接提醒。

"销毁掩膜"直指核心资产。 BAW晶圆制造没有传统模具,法院将光刻掩膜版、刻蚀工装等认定为"专用模具"并判令销毁,救济力度延伸到生产工具层,威慑力可能超过赔偿金额本身。

维权成本与判赔倒挂。 100万元合理开支中仅两次鉴定费即达75.78万元,超过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且MEMS器件结构可剖片比对、工艺路径却难以回溯(刻蚀还是剥离无法判断),决定了此类诉讼高成本、长周期的属性。

百亿美元赛道,国产化率不足5%

据Yole Group数据,2025年全球射频滤波器市场规模约92亿美元,预计2027年突破100亿美元,其中BAW约占35%。市场格局高度集中:SAW市场主要由村田、太阳诱电、高通主导,BAW市场由博通与Qorvo垄断(有统计显示两者合计约95%);高通、博通、Qorvo、Skyworks、村田合计占据全球射频前端超70%份额。中国占全球滤波器消费约30%,国产化率却不足5%。

制造模式上,海外龙头以IDM为主;国内则走出"Fabless+专业代工"路径——赛微电子8英寸产线已实现BAW规模量产,新声与润芯感知形成"自主设计+本土制造"组合。本案对代工模式下制造者责任的认定,正是在这一生态成为主流的背景下作出的。

每条技术路线都要先回答专利问题

BAW有两大主流分支:博通(Avago)的FBAR薄膜空腔路线和Qorvo的SMR固态装配路线。博通早年围绕下空腔结构与晶圆级封装布局的大量基础专利,是后进入者最难跨越的壁垒。国内厂商的路线答案各不相同:诺思微系统(2011年)是国内最早的FBAR玩家,IDM模式自建产线;武汉敏声(2019年)以Fabless模式与赛微电子共建产线;新声公司(2021年)未沿用博通式结构,自研D-BAW双面键合路线,宣称绕开海外专利体系,其BAW滤波器年出货已超3亿颗,本案涉案专利即属该体系;开元通信、艾佛光通等亦各有切入;卓胜微则错位竞争,以自研MAX-SAW避开BAW专利密集区,并自建产线转向Fab-Lite。

本案判决还揭示了一个现实:即便整体架构自主,具体到电极形貌、空腔结构、通气孔等微观特征,仍可能落入他人权利要求。"换架构"解决系统性风险,却替代不了针对每一件在案专利的自由实施(FTO)排查。

专利战升级:从"中外对垒"到"同业相争"

近年滤波器行业的专利纷争呈现清晰的三阶段演变。第一阶段,博通、村田等海外巨头完成大量交叉许可,彼此互诉减少,专利成为共同的市场准入门槛。第二阶段,海外厂商对国内企业密集施压:村田起诉好达电子、顺络电子,2025年起又在上海、韩国、德国对卓胜微发起多起诉讼,卓胜微则成功无效其一件TF-SAW核心专利;博通高层曾公开指称开元通信侵犯FBAR专利;安华高与诺思缠斗九年,2024年以和解与交叉许可收官。这些案件多以国内企业权益得到维护告终,但多年审理周期对市场拓展和资本化进程影响不小。

第三阶段是国内同业互诉集中涌现:2026年3月诺思公开指称艾佛光通产品侵权,6月又宣布起诉武汉敏声并获立案(敏声否认侵权;该涉案专利曾于2017年被宣告部分无效,稳定性尚待检验);新声诉芯溪案则是这轮同业诉讼中首个落地的判决。驱动因素在于:国产BAW进入主流手机供应链后,国内厂商在同一批终端客户、同一价格区间短兵相接,专利从防御性资产变为竞争性工具;叠加多家厂商处于融资、IPO窗口期,知产合规的影响被进一步放大。

专利正在成为竞争基础设施

本案的产业含义不在于150万元赔偿,而在于确认了专利诉讼在国内同业竞争中的"可用性"。可以预见:FTO排查将从针对海外专利池扩展到国内同业;专利组合的可执行性将与性能、产能、客户认证并列为竞争维度;设计公司与代工厂之间的知识产权担保与责任分担条款将被重新安排。

作为当前多起同业诉讼的当事方之一,诺思微系统在上述文章中还提出了一组可供行业参考的判断标准:知识产权保障应成为供应商评价中与器件参数、量产能力并列的"第三项核心性能";自有产线和专利数量都不是"免责证书"——专利是排他权而非生产许可证,专利数量只能作为尽调入口,不能等同于技术价值;其同时提醒"审慎尽调不等于舆论定罪",对未经司法认定的争议应依据有效专利、研发记录和证据作出判断。

同样需要警惕诉讼泛化:同业互诉若演变为消耗战,对整体份额仍不足5%的国产滤波器行业是双输内耗。海外经验显示,缠斗的终点往往是交叉许可与和解——竞争烈度上升后如何重建竞合秩序,是国产BAW行业的必答题。本案尚未过上诉期,权利要求解释与工艺特征认定仍可能经受二审检验;但信号已经明确:国产滤波器从"能做出来"走向"卖得久"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是与技术路线同等重要的战略决策。

(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及公开报道撰写,一审判决作出于2026年6月30日,如双方上诉,最终结果以二审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