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芯科技因违规披露信息收双份监管文书,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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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14 日,振芯科技同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相关情况,公司因通过非法定渠道违规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已被认定负有责任并面临监管追责。
根据监管文件查明的事实,振芯科技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了控股股东可能对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的相关信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损害了全体投资者的公平知情权,其披露的信息也未能满足 “真实、准确、完整” 的法定要求。
经查证,公司董事长谢俊、董事徐进、董事柏杰在该违规发布的信息上署名,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杨国勇、董事会秘书陈思莉则在相关信息的公司审批流程中签字同意,上述五人均被认定为此次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四川证监局指出,振芯科技的违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及谢俊、徐进、柏杰、杨国勇、陈思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明确,相关方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对该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回应,指出振芯科技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交所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重视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提醒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全体成员需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针对此次监管措施,振芯科技董事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明确,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