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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与筑基:《阻断办法》禁令下中国企业反制裁合规体系的构建

2026-05-11 来源:惠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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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务部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美国制裁 反制裁 阻断办法

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以措辞罕见的"三个不得"——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正式对美国针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5家中国企业涉伊朗石油交易的制裁措施,启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这是自2021年《阻断办法》施行以来,中国首次动用这一法律武器。从法律条文到实战落地,中间等了五年。

但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这一次"亮剑"本身,而是它所揭示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美国制裁的威力,从来不只是来自那份清单本身。


一、制裁的真正武器:一张清单如何制造"传导杀伤力"

要理解《阻断办法》的战略意义,首先要理解,美国制裁究竟是如何发生效果的。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执法数据,揭示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悖论:制裁清单上名录众多,但实际执法案例却极为稀少。2025年全年,OFAC公布的制裁违规民事处罚案件共计14起,涉案处罚总额约2.7亿美元。而同一时期,SDN(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上新增加的中国主体,已使累计被列入的中国实体超过987家。若计入商务部、国防部等其他部门发布的清单,被制裁中国主体总数已逾2200个。

执法案件:每年14起。制裁清单:每年新增成百上千。

两相对比,结论清晰:OFAC的制裁清单,从来不是靠"抓得到"来发挥效力。

制裁清单的真正威力,在于制造传导效应——一条从法律文本延伸到市场现实的完整链条。贸易合规分析认为,这一链条存在四层传导:

  • 第一层:金融通道阻断。

    合作银行收到OFAC清单通知后,基于美元清算通道对美国金融监管的结构性依赖,主动选择"宁可断供、不可冒险"——拒绝开户、拒绝付款、拒绝开立信用证或提供融资。

  • 第二层:保险与航运退出。

    保险公司拒绝承保,航运公司拒绝承运,整条供应链自发完成对被制裁企业的孤立——不需要OFAC来执法,市场参与者已经在替它执行。

  • 第三层:供应商主动断供。

    贸易商和下游客户为避免触发次级制裁风险,主动暂停交易,理由是"不值得为一个客户冒被OFAC盯上的风险"。

  • 第四层:整体商业孤岛。

    最终结果不是企业没了产品、没了市场,而是整条交易链条中的第三方全部退出——企业被推向"商业孤岛"状态。

这是制裁的传导杀伤力:不需要OFAC真的来执法,清单本身就能让市场主动完成制裁。

这一机制的历史佐证,比任何理论推演都更有说服力。2018年,法国能源巨头道达尔(Total)宣布退出伊朗南帕尔斯天然气项目——不是因为项目不具备商业可行性,不是因为伊朗市场突然消失,而是因为无法同时承受失去美元融资、失去美国市场、失去全球银行网络的代价。法国巴黎银行同样因处理涉及受制裁国家的金融交易,被美国处以约89亿美元罚款,给全球银行和跨国企业留下了明确的信号:替美国执法,比被制裁本身更危险。


二、中国从未承认的单边制裁:法律体系的五年建构

在这套传导机制面前,中国的回应是系统性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中国官方对美国的单边制裁立场一贯明确:这些制裁缺乏联合国授权,没有国际法依据,是典型的长臂管辖。这一定性,从未改变。

但从"口头反对"到"制度反制",中间经历了五年的立法建构。

2020年9月,商务部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初步建立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阻断机制。2021年1月,《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正式施行,赋予商务部发布"禁止性公告"的权力——这正是此次启动阻断令的法律基础。同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将反制裁提升至国家法律层级。

三法联动,制度体系至此成形:

三法各有分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针对的是主动参与对华歧视性措施的主体;《反外国制裁法》提供了系统性法律工具箱;而《阻断办法》的核心功能,是直接切断中国企业遵守美国制裁令的法律义务——换言之,它在法律层面废除了OFAC制裁清单对中国企业和公民的"适用性"。

2026年第21号公告,正是这一法律体系从文本走向实践的标志。


三、切断传导链:《阻断办法》的首次实战

此次商务部公告援引《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将5家中国石化企业列入SDN清单的行为,发布禁止性公告。

被保护企业包括: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美方援引的行政令为第13902号行政令和第13846号行政令。商务部公告明确:这5家中国企业遭受的制裁,属于"不当域外适用",中国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

这一"三个不得"的法律含义清晰:

  • "不得承认",意味着任何中国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都不能在正式文件中将OFAC的制裁决定视为合法依据;

  • "不得执行",意味着银行不得基于SDN清单拒绝为相关企业开立账户或处理结算,除非该账户涉及美国法律明确禁止的特定交易;

  • "不得遵守",意味着中国员工、经理、董事不得将OFAC的制裁通知视为必须服从的指令。

《阻断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这为具体情形下的灵活处理预留了制度空间。但豁免是例外,阻断是原则。

这一次的标志性意义,不仅在于"动了真格",更在于它选在了一个战略时机:5家石化企业遭遇制裁后不到两周,商务部即发布阻断公告,速度之快、措辞之果断,均属罕见。

这背后还有一层更深的背景:制裁恒力,正值中美高级别接触前夕——美方将制裁清单作为谈判施压的前置筹码,意图将单边制裁预先"做成"谈判事实。中方需要在此之前先把规则边界划清,不允许这种制裁通过第三方合规机制在中国法律秩序内自动生效。阻断令的出台,正是这个战略节点上的规则宣示。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2026年2月底,美以对伊朗发动军事打击后停火,但美国在中东的海上封锁和经济金融压力并未消失。军事行动受政治和法律约束后,石油制裁和施压第三方买家,成为美方的替代手段——恒力被列入SDN,正是这一战略转移的产物。商务部在此时点启动阻断令,既是法律回应,也是战略对冲。

与此同时,全国首例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的反制裁诉讼,已于2026年3月由南京海事法院作出裁定——S公司以第三国制裁为由中止支付合同尾款,被法院认定为"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构成对中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经调解S公司支付人民币9974.3万元反担保金。这一案例与本次阻断令,共同构成中国反制裁法律体系"预防—应对—追偿"全链条的完整闭环。

四、企业的战略选择:不是"防范",是"选择"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阻断办法》带来的真正命题,不是"如何防范制裁风险",而是:如何选择自己应当遵守的"规"。

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视角转换。

传统合规思维将"合规"视为中性的风险管理行为:哪国法律要求,就遵守哪国法律。但在跨境制裁与反制裁的制度博弈中,这一看似中立的立场,正在变得不可持续。

原因在于,OFAC的要求与《阻断办法》的要求,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同时遵守的。一家被列入SDN的中国企业,如果按照OFAC的要求停止与伊朗相关的所有交易,它就违反了《阻断办法》"不得遵守"的规定;反过来,如果它依据《阻断办法》继续相关交易,它就面临OFAC的执法风险。

这不是"风险高低"的问题,而是"立场选择"的问题。

企业在两套规范体系之间的站位,本质上是对主权立场的确认。中国官方已经明确:中国从未承认美国单边制裁的法律效力。 这不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风险偏好"的灰色地带,而是一个已被国家层面定性的原则问题。

金融机构面临的困境尤为突出:中国金融机构对SWIFT美元结算系统存在结构性依赖,同时面临OFAC合规要求与《反外国制裁法》的双重约束。《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而OFAC对被列入SDN的中国企业实施的全面封锁,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理应落入该条禁止范围。

阻断令改变的是什么

《阻断办法》此次启动,其精准意义在于:它不是宣布美国制裁在全世界无效,而是告诉所有市场参与者——如果你在中国法律秩序内机械执行美国单边制裁,中国法院可能会判你赔偿。

这不是对外宣告,而是对内划线。它把美国制裁从"单向输出压力"变成"可能引发反向法律成本"的双向博弈:过去,第三方替美国执行制裁是"零成本"的;现在,这一行为在中国法律秩序内将面临真实的追偿风险。南京海事法院2026年3月的裁定,已经证明了这条追偿路径的可行性。

五步合规体系构建路径

基于《阻断办法》的法律逻辑,企业需要将"三不得"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性准备

  1. 第一步:建立常态化合规监测机制。

    对所有合作方定期进行制裁合规审查,发现外方存在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迹象时,及时向商务部提交书面举报,并附具合同履约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

  2. 第二步:完善合同条款防控。

    在跨境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执行外国歧视性措施"条款和"中国法律优先"原则;关注制裁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的协同,避免外方将外国制裁包装为"不可抗力"规避履约义务。

  3. 第三步:系统化留存证据。

    建立专门电子档案库,分类保存交易记录、往来函件、合同履行凭证;一旦外国合作方出现违约迹象,及时发律师函固定证据,为后续法律救济做好准备。

  4. 第四步:构建主权立场优先的合规框架。

    在内部合规体系的顶层设计中,明确中国法律——而非任何外国法律——为优先遵循规范;将《阻断办法》与《反外国制裁法》的要求纳入合规审查的必经流程,而非仅参照OFAC清单做单边判断。

  5. 第五步:主动利用法律救济渠道。

    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向商务部申请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可能进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做好准备。

金融机构需要的,不是简单地"选边站",而是构建具有中国主权立场的合规体系。这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制度主权的体现


五、结语:从"防范制裁"到"选择规则"

《阻断办法》的首次实战,揭开了一个更大的命题:

中国已是国际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与规则制定的深度参与者。中国企业在全球供应链、贸易投资、金融市场中的体量与影响力,已远非五年前可比。在这一背景下,"被动防范制裁"已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地缘政治现实。

企业需要的,是一种战略性的合规自主——不是基于恐惧的自我审查,而是基于立场的主动选择。

这种选择,意味着不再将OFAC清单视为不可挑战的市场准则;意味着在合规框架的顶层设计中,明确中国法律的优先地位;意味着在两套规范体系的冲突面前,有能力做出有据可依的判断,而非被动卷入他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传导链条。

《阻断办法》的五年等待,不是迟到,而是准备。

这一次,中国企业有了一张可以选择"规"的权利。

问题是: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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