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商会行业反贿赂公约
为建立健全电子行业反贿赂管理体系,规范会员单位商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电子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公约目标
本公约旨在通过行业自律机制,预防、发现和应对贿赂行为,保护会员单位声誉和合法权益,营造廉洁透明的商业环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深圳市电子商会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他自愿加入本公约的电子行业企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会员单位应遵循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自觉履行反贿赂义务,共同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二、反贿赂基本准则
第四条 禁止商业贿赂
会员单位应树立“以廉洁守法为荣、以贿赂违法为耻”的行业风尚,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 财务透明规范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有业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不得向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资金。如实记录经营业务活动,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做假账。
第六条 商业往来规范
在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或接受不正当利益。明示折扣、佣金等必须如实入账,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
三、禁止行为清单
第七条 贿赂形式界定
以下行为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应予禁止:
类别 | 具体表现形式 |
财物类 | 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实物礼品(包括高档生活用品、奢侈品等) |
消费类 | 宴请、娱乐消费、免费旅游、国内外考察等 |
利益类 | 减免债务、提供借款和担保、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 |
其他形式 | 以朋友名义提供回扣、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 |
第八条 例外情况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2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以及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便利,不视为商业贿赂。
四、实施与监督机制
第九条 内部管控义务
会员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反贿赂管理制度,包括:
· 定期进行贿赂风险评估
· 对员工和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
· 建立礼品、招待和赞助费等审批程序
· 开展反贿赂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 举报与调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均可向商会举报。商会设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公约执行情况,处理投诉事宜,并进行定期检查、评价与总结。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自律处分措施:
· 批评警示、限期改正
· 内部通报、公开通报
· 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违约金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公约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金额可为贿赂金额的10倍或合同金额的1%。
第十四条 法律追究
对扰乱市场、侵犯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将进行通报、媒体曝光直至法律起诉。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由深圳市电子商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执行本公约。
第十七条 修订程序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实施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深圳市电子商会呼吁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守本公约,共建廉洁、透明、健康的行业发展环境,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深圳市电子商会
2023年0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