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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借款条”做证据不充分 法院不予支持

2007-12-04 09:21:45 来源: 文字大小:【


928,一张由26000余元复印借款条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谢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

   原告杨谢诉称,其曾是郑州某厂子弟小学教师,由于其厂里资金困难,原告于20005月借给厂里现金26 280元,厂里打有借条,但只给了他借条的复印件,并承诺尽快还钱。后原告多次找到厂里催要借款,厂里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该厂偿还借款的26 280元及利息10 200元。

   作为被告的该厂辩称:其所借原告款项早已归还,原告有异议应出示欠款原件来证明。

   对此,法院认为,该借条系复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条原件,所以,不能确定是否与原件相符,且该证据是本案的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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